长期空置物业费能少交吗?
在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中,长期空置物业费能否少交是众多业主关心的问题,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长期空置的房屋物业费可以少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意味着,即使房屋长期空置,业主也不能以未实际居住、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不过,部分地方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对长期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有一定的规定,有些地区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缴纳空置物业费,这些政策的出发点是考虑到房屋空置时,业主实际享受到的部分物业服务确实有所减少,比如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频率、水电等资源的消耗等。
从物业服务的本质来看,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提供的服务,包括小区的安保、绿化养护、电梯维护、公共区域照明等,即使个别房屋长期空置,物业服务企业依然需要为整个小区提供全面的服务,以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其他业主的生活质量,这些服务的成本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屋的空置而减少,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业主不能完全免除物业费的缴纳。
对于业主来说,如果房屋长期空置,应该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按照当地政策的要求,办理相关的空置备案手续,以争取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物业费;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也应该理解业主的诉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与业主协商解决长期空置房屋物业费的问题,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让业主感受到缴纳物业费所获得的价值,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能因为小区良好的环境和完善的设施而放心。
长期空置物业费能否少交不能一概而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业主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以及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商结果来确定最终的缴纳比例,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应该依据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环境。
(注:字数120字)